阿里巴巴上市时,马云通过所谓的阿里合作伙伴来控制阿里巴巴,其实根本都不是什么精湛的绝技。
这只不过在无可奈何下,在各种最坏的选择中,找出的相对最不坏的选择。
阿里巴巴上市后,尽管马云仅持有阿里巴巴7.8%股权,但通过其独创的阿里合作伙伴规范,让马云牢牢控制阿里巴巴。
这一神乎其神的做法,让不少人,尤其是不少创业人士赞叹不已,并饱受激励、计划模仿。
其实,这种做法,只不过一种很很无奈的选择。
为何马云要不厌其烦地玩创造创造,创造一种大家都没听说过的阿里合作伙伴规范,费尽口舌地向证券市场的投资人讲解,甚至宁愿舍弃在香港上市也要坚持?为何马云不需要现场的双层股权构造?钛媒体曾有多篇文章解析过阿里的合作伙伴规范:《招股书中解析的阿里合作伙伴规范,你懂几分?》、《马云披露合作伙伴规范详细情况,暗示将不在香港上市》、《阿里巴巴的合作伙伴构造,到底如何解析?》1、马云不敢用双层股权构造事实上,在美股市场上,为了保证开创者对企业的控制权,早就有了双层股权结构的做法,并且已经相对常见。
根据这种这种成熟的构造,开创者手里的股票,1股可以有2个投票权、甚至10个投票权;别的人手里的股票,1股只有1个投票权。
如此开创者用相对较少的股份,也能学会多数投票权。
facebook和谷歌是使用这种构造的典型。
2014年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中,京东、聚美优品、陌陌都采取如此的模式。
(1)京东,刘强东的股票1股20个投票权,投票权比率为83.7%。
(2)聚美优品,陈欧的股票1股10个投票权,投票权比率为75.8%。
(3)陌陌,唐岩的股票1股10个投票权,投票权比率为78%。
但,为何阿里巴巴就是不需要,而是花费那样大的本钱、让投资人那样操心的状况下,还是要自己玩一个阿里合作伙伴出来?就是由于,马云的股份太少了!少到即便搞双层股权结构,也完全不够用!让大家算算,倘若马云在阿里持有些股份数,采取双层股权构造,会是哪种情况。
依据阿里巴巴的招股书说明书,马云在上市后持有些股份数为193,350,673,阿里巴巴发行的总股份数为2,465,005,966。
那样:(1)假如马云手里的股票,1股有10个投票权,那样马云的投票权比率为45.98%。
还是不到半数!(2)假如马云手里的股票,1股有20个投票权,那样马云的投票权比率达到了62.99%。
总算超半数了!但即便1股20个投票权,马云投票权的比率相对于京东、聚美优品、陌陌等其他双层构造的中概股开创者,也是低了不少。
马云假如想确保控制权,就不可以抛售太多股票,这致使其变现能力相对其他公司开创者,相对削弱了不少。
譬如,只须把他手里的股票卖出去六分之一多点,马云就又不可以控股了!所以,阿里巴巴开创者不敢选择双层股权构造!2、也只有阿里可以用合作伙伴规范根据阿里合作伙伴规范,开创者对企业的控制权,与股份层面脱钩了!即便开创者只持有小小的股份,也可以通过合作伙伴结构控制公司。
甚至开创者如何减持股份,也不会干扰到对企业的控制权。
如此也就是说,股东对公司完全脱离了控制。
阿里的两大股东之一雅虎,之所以赞同同意阿里合作伙伴规范,我觉得是由于雅虎早就跟阿里巴巴开创者团队有了间隙,所以雅虎就是为了财务上获得投资回报,阿里巴巴之后如何经营雅虎无所谓,只须在雅虎抛售阿里巴巴股票之前不出岔子就能。
而雅虎也早就开始筹备尽快抛售、早点变现。
阿里的另一个大股东软银,赞同同意阿里合作伙伴规范,我觉得也是由于软银没筹备长期持有阿里股份。
据称,2013年软银的并购总金额超越了250亿USD,包含对美国移动运营商Sprint的控股股权回收,将来软银还会继续进行大规模并购。
而软银在阿里的股票,正是软银并购的弹药库。
所以,假如不是阿里巴巴在中国的电子商务、网络金融与物流等范围,有着绝对的优势地位,假如不是阿里巴巴如此有着巨额的价值,假如不是有这两个没筹备跟阿里开创者团队继续玩下去的大股东,换任何一个普通的公司,你会相信,你的股东,你的投资人,会完全舍弃对企业的控制权吗?姑且有投资人充分相信开创者,大伙都认同他们的能力和努力。
但根据阿里合作伙伴规范,股东对合作伙伴人选是没任何发言权的。
假如伴随岁月的流逝,阿里合作伙伴里新的接班人,股东常见不认同如何解决?没任何方法!阿里合作伙伴规范,使阿里巴巴成为了一个世袭的独裁统治。
3、创业人士不需要迷恋阿里的合作伙伴规范在早期网络范围的潜力还没完全展示出来的时候,这类网上创业的先行者,在投资人面前缺少足够的议价能力,投资人可能也还没来得及形成相对成熟的投资模式。
这致使早期网络公司中可能出现创业人士股权比率过低的状况。
因此,阿里并不是特例,同年代的腾讯早期也出现过类似的问题,只不过解决的比较顺利。
据报道,腾讯早期筹资困难,第一轮筹资就将总共40%的股份让给了盈科与IDG,此后MIH投资腾讯后一度学会了腾讯的相对控股权。
不过幸好投资人MIH充分信赖腾讯的开创者团队,在上市前腾讯开创者团队将IDG所持剩余股权悉数购回,并从MIH手中回购少量股权,经过股权结构的重新调整,这才最后完成了上市前MIH与创业团队分别持股50%的股权结构。
现阶段专业的风险投资机构,大多已经比较尊重开创者的持股比率,尊重开创者的控制权,以勉励开创者尽量把公司做大做强,让投资人有更高的投资回报。
出于这一考虑,不少投资人甚至不想投资开创者股权比率过低的企业。
而且,开创者对公司维持控制的操作模式已经相对成熟,创业人士们无需再对阿里那种特定历史状况下导致的畸形做法这样迷恋。
譬如,在股权结构上,一般经过3|4轮筹资,开创者团队整体的股权比率一般是在40|50%上下。
虽不是绝对控股,但也可以保证相对控股的态势。
假如上市致使股权进一步被稀释,尤其是核心开创者股权倍稀释,核心开创者还可以考虑通过双层股权结构,维持他的绝对控股。
除此之外,在公司没上市,开创者团队可以通过董事会控制公司,譬如学会较多的董事会席位,也可以把开创者团队的投票权集中到某个核心开创者手中,以获得对投资人的优势投票地位。
后一方法的具体做法包含投票权委托,其他开创者把投票权委托给一个核心开创者来行使;或者,开创者团队设立有限合伙来持有公司股份,核心开创者担任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作伙伴,通过学会有限合伙的管理权,来集中所有开创者的投票权。
对于某些初涉网络或革新范围投资的传统企业或投资人,或许会需要获得创业企业中较高的股权结构,创业人士需要与这种投资人充分交流,知道其真实的投资方案。
譬如:(1)假如投资人的目的是策略投资,期望创业企业与投资人之前的核心业务产生协作,那样创业人士可以说服投资人与其通过业务合作协议的方法达成,从而弱化投资人对控股权的需要。
(2)假如投资人的目的也只不过获得财务回报,期望以后通过退出达成变现的收益,那样创业人士可以说服投资人,假如前一轮投资人股权比率过大,会干扰后续的筹资,从而对投资人的退出变现导致障碍。
(3)假如投资人只不过心理上对创业企业不放心,期望学会控股权来预防可能的风险,那样创业人士可以与投资人协商,投资人初期可以学会较高的股权,但将管理权交由创业人士,并在创业人士达成某种进步目的后(如达到营业额目的、达成后续筹资),免费退还部分股权给创业人士,以保证创业人士将来在股权层面的控制力。